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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所在位置:手机短信群发 本公司短信平台可发移动、联通、小灵通 提供发送报告,成功率95%以上 失败的补发

短信群发介绍     

    手机短信广告(俗称短信群发)就是通过发送短信息的形式将企业的产品、服务等信息传递给手机用户,从而达到广告的目的。手机短信息广告的宗旨就是为了企业发展、节约开支、提高效益而产生的,逢年过节,打个电话给客户问好,首先电话费用高不提,而有时会给繁忙的客户带来反感,而一个短信,在不影响客户工作的前提下,短信所给客户带来的是企业温馨的祝福。它可将“打折信息”、“促销活动”、“新产品发布”等相关信息发布到客户的手机上,从而为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或占有市场创造无限商机,从而也为企业大大降低广告开支。短信广告这一新型媒体一问世就被商界誉为“最强悍的第五广告媒体”! 除开费用上的低廉外,相对其他广告形式受众不确定更具优势!
短信群发价格体系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价格已经很低,不要再还价
广告短信 高端商务短信
充值数量 价格 充值数量 价格
1万条 6.0分/条 1万条以下 8分/条
5万条 5.0分/条 1万条 7分/条
10万条 3.0分/条 5万条 6分/条
20万条 2.5分/条 10万条 5.5分/条
50万条 2.0分/条

注:每天可发送100万短信,支持移动、联通、小灵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诚心购买的客户请联系客服,可测试10条短信

购买方法:首先确定你要购买的短信条数,然后付款,然后下载短信客户端, 我们将会给你开一个账户,登录短信客户端后就可以随时随地发短信了。每次发多少,什么时候发可以自己决定。可批量导入手机号码,支持文本文件,一行一个号码。一般一两分钟就收到短信,个别有延迟,延迟时间不会超过半小时。是楼盘广告,商场促销,产品广告宣传好帮手。

注意:充值多少取决于你自己,充值后你发短信就扣费,不发就不扣,充值越多价格越低。

短信法律相关

一、短信软件开发的合法性

  短信软件开发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"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运用"的指示精神,它需要运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、计算机技术、信息管理技术等多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,以服务企业、服务社会、方便人民生活为目的,短信软件技术开发不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而且是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。

二、短信软件系统使用的合法性

  1. 生产销售合法:短信软件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,硬件由摩托罗拉、西门子、诺基亚等著名的生产厂家生产,每一套设备都有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入网许可证、质检总局的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;软件开发是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授予本公司的营业范围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。
  2. 传输通路合法:本系统不属于国家管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,它是"点对点"的手机短信形式,必须通过系统提交到移动、联通的短信中心才能发送,相当于手机机主不停向外打电话或发短信,只是该系统能把编辑好的信息快速、连续、自动向外发送,因速度快效率高价格低而能为用户的宣传、销售、管理等带来帮助,它的通路是移动运营商的信息通路,移动、联通的发送通路合法,该系统的传输通路也合法。
  3. 发送方式合法:短信软件系统主要用于客户管理、信息发布、产品或服务宣传等方面,只要内容真实、合法,不会受到法律限制,另外,通过本系统发送的信息,接收者免费,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。国家清理整顿的主要是未经许可的收费短信、带有欺骗性的六合彩等中奖短信及法轮功等反动信息,对免费的普通短信或商务短信和机主自愿订阅的短信,国家予以保护和支持。短信的合法与否,其实不在于发送的渠道和方式,而在于内容,如果发送的内容非法,你通过人民日报或新华社等任何媒体发送都是违法的。你发送的内容是反动的、不健康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,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;反之,你发送的内容真实、健康、合法,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三、短信是否侵害接收者权益

  短信群发既适于政府部门发布政策信息,也适于企业进行新产品信息发布、促销活动宣传等多种商务活动,加之手机短信导向准确、到达率100%、有效到达成本低、广告效果奇佳,因而受到企业用户的亲徕和追捧。然而,也有人质疑短信广告侵害接收者权益。
合法真实的短信不存在侵害接收者权益的问题。
   首先,短信就象报刊、电视一样是作为广告载体而已,它的形式和传输通路均通过移动、联通的合法通道。
   其次,它具有一定的可回避性,你可以选择看还是不看,你不能说电视、报刊登了广告要你看耽误你的时间就说它侵害你权益。
   最后,短信广告主要是企业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、提高企业及产品品牌知名度、发布促销信息和公益信息等符合受众身心需要的合法真实的信息,很多信息还能给受众带来实惠和帮助。中国社会调查所(SSIC)调查显示,高达88.5%的人乐于接受短信广告,只有不到3%的人觉得短信烦人。短信烦人与否,其实在于当时受众的心情,心情不好时无论看电视报纸还是短信都一样使人烦。短信并不能直接对受众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,因此不能构成侵害接收者权益的法律问题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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